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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规定》的通知


 

国 家 文 化 产 业 研 究 中 心

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行字〔2019〕2号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

研究生请假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全体师生:

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规定》已经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2019年第次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

    2019715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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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研究生日常管理,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根据《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(华师行字〔200567号)的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一条 请假范围

凡因事、因病、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、报到注册,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离校者,以旷课论处。情节严重者,取消学业奖学金。

 

第二条 请假类别

(一)病假 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活动,可请病假。

(二)公假 因参加省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、中心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、合作研究、科研课题等,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,可请公假。

(三)事假 因本人、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活动,可请事假。因事请假,最长不得超过5天。超过5天,须由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批。

 

第三条 检查方法

(一)我中心将在校历规定的开学日进行集中点名,中心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开学日期,按时到校参加点名并办理注册手续。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,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导师及辅导员当面请假。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,以旷课论处。

(二)我中心将在校历规定的离校日进行集中点名,中心研究生应按我校校历规定的离校日期离校,不得提前离校。如因故提前离校者,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导师及辅导员当面请假。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离校者,以旷课论处。

(三)中心将在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和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一天通过抽查点名、生活部查寝、课堂点名等方式进行检查,学生不得提前离校。如因故提前离校者,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导师及辅导员当面请假。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离校者,以旷课论处。

(四)中心将在正常教学日通过课堂点名等方式进行检查,学生不得无故缺席。如因故缺席者,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导师及辅导员当面请假。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离校者,以旷课论处。

 

第四条 请假程序

(一)病假:学生自行填写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审批表》,将事由填写清楚后,交由导师批准;经导师批准后,辅导员签字盖章,学生方可离校。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。

(二)公假:学生自行填写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审批表》,将事由填写清楚后,交由项目负责老师批准;经项目负责老师批准后,辅导员签字盖章,学生方可离校。

(三)事假:学生自行填写《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研究生请假审批表》,将事由填写清楚后,交由导师批准;经导师批准后,辅导员签字盖章。除请假申请表外,学生还需《离校请假书及安全保证书》,交由辅导员存档,学生方可离校。

 

第五条 销假和续假

(一)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,应当日到辅导员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。中心严格执行销假制度,请假期满当日未及时销假者,按旷课处理。

(二)须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时间应予累计,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,违者按旷课处理。

(三)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续假者,按旷课论处。

 

第六条 

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,甚至给予纪律处分。

 

第七条 

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,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。病假、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本人负责;公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个人共同负责。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后果责任自负。

 

第八条 

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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